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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04月25日  点击量: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要求,纠正“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环评“刚性”约束不强等问题,持续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现将环保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依法行政。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对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环保部门要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确保监管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要将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环评文件质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确保依法依规履职。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和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环评等级,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依法予以撤销审批决定,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加强环评单位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

  二、严格信息公开。除涉密项目外,要认真执行环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确保受理公示、拟审批公示时限的基础上,环评报告书4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20个工作日均应办结。审批后及时上传审批信息,切实做好环评审批三级信息联网适时报送,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三、严把环评审批质量关。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技术评估管理,确保技术评估机构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要严把环境准入关,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认真评估,审慎决策;严格落实规划环评 “三线一单”硬约束和建设项目与规划环评、原有建设项目、区域环境质量挂钩的“三联动”机制,不得突破变通、降低标准; 认真学习领会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行业审批原则和行业重大变更清单,对不符合环境准入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严格落实《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度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改扩建项目审批前须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要求,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按照审批权限予以办理。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新经信园区〔2017〕474号)要求,严格入园项目环评审批。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过渡时期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标准和规范组织对涉及固废、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自治区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涉及固废、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由地州市环保部门在企业完成自主验收报告的基础上,参与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同步对涉固废、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向自治区环保厅报告,由自治区环保厅出具相关事项行政许可文件。

  2018年3月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印发

  

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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