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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4日  点击量:

  党委书记、副总队长:叶尔肯·托呼达尔汗

  党委副书记、总队长:张新友

  副总队长:刘忠瑞

  调研员:王瑞忠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健康路221号

  邮政编码:830001

  电 话:0991-2331013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原名自治区环境监理站,于1996年经自治区新政办[1996]148号文(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成立自治区环境监理站,列事业编制5名,领导职数2名;但实际只有两名工作人员和一名处室副处长兼监理站站长,在厅机关办公。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国家对环保工作力度的加大,自治区环境监理站的工作任务也逐年增加,2003年自治区编委批准自治区环境监理站更名为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现编制23名(主要由军队转业干部带编形式增加),现有人员29人,在编人数21人(其中退休人员一名),聘用8名工作人员。总队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5%。总队现有领导四人,内设机构为三个监察支队、一个排污收费管理科、一个办公室、一个稽查科,固定资产达到了235万元;人员通过培训、岗位自学、以老带新等方法,人员素质、环境监察和执法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已具备了独立执法的工作能力。特别是在近几年,在自治区环保厅的大力支持下,监察总队各种取证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都有了较大的改善,执法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基本具备了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单位职能: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按照自治区环保厅的要求,对全区重大建设项目(西气东输、塔河综合治理项目、公路建设项目、自治区重点污染源企业)执行“三同时”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进行监督检查和对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核查及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四、负责全区重大生态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指导全区环境监察机构的自身建设及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调查处理我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群众举报上访的有关环境问题;

  七、负责全区环境监察业务统计、指导、汇总、上报工作;

  八、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排污费征收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十、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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