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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不予批准洛浦北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一期排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发布机构:
索 引 号: XJ073--2017-000192 文  号: 新环发〔2017〕231号
主 题 词: 生成日期: 2017年10月06日

关于不予批准洛浦北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一期排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洛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报批<洛浦北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一期-排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附件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洛浦北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一期-排水项目拟建于洛浦县北京工业园东北侧外的预留发展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近期为15000立方米/天,远期为20000立方米/天。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细格栅间、旋流沉砂池、A2/O反应池、二沉池、二沉池配水井及回流污泥泵房、接触消毒池、鼓风机房、加药间、污泥调节池、污泥脱水机房、除臭间、绿化、道路、环保工程和办公生活设施等;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线4295米。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洛浦北京工业园区内企业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设计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项目总投资4916.64万元。

  二、经审查,该项目不符合《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5〕110号)中“北方缺水地区应实行中水回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中“加强城市、县城和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收集管网建设,对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推进再生水回用,强化污泥处理处置,提升污泥无害化处理能力”,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新环发〔2017〕124号)中“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力度,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及重点独立建制镇均应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提标改造,2020年底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积极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以城市、园区、工业聚集区为重点,大力推进节水和再生水利用,避免次生环境污染和破坏”等要求,我厅决定不予批准《洛浦北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一期-排水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厅委托和田地区环保局进行监督检查。

  四、请建设单位提高污水处理设计标准,确保处理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要求,大力推进节水和再生水利用,避免次生环境污染和破坏。

  五、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须认真总结教训,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严格执行相关环保标准。

  六、你局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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