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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炼焦化学工业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电镀工业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 农药制造工业 化肥工业-氮肥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年10月30日  点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要求,我厅将组织各地州市开展炼焦化学工业、玻璃工业-平板玻璃、电镀工业、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农药制造工业、化肥工业-氮肥、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炼焦化学工业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指含有生产焦炭、半焦产品为主的煤炭加工行业和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生产过程的排污单位(包含独立焦化企业和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分厂)。

  (二)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指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生产制造平板玻璃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污单位。

  (三)电镀工业

  电镀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指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生产工序和设施的排污单位(含专业电镀企业和有电镀工序的企业)以及位于电镀集中区并拥有专门处理电镀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

  (四)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指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的生产、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生产及兽用药品制造(化学原料药)的排污单位。

  (五)农药制造工业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指生产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的排污单位。

  (六)化肥工业-氮肥

  化肥工业-氮肥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指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污单位。

  (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指以生皮或半成品革(包括蓝湿革和坯草)为原料进行制革的排污单位。

  (八)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指所有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制作原糖或成品糖(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黄砂糖、红糖),以及以原糖或成品糖为原料精炼加工各种精幼砂糖的排污单位(不包含废糖蜜制酒精、酵母等产品以及利用蔗渣造纸、利用蔗渣和滤泥生产肥料等制糖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的排污单位)。

  (九)纺织印染工业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指从事对麻、丝、毛等纺前纤维进行加工,纺织材料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印染加工,以及从事织造,服装与服饰加工,并有水污染或大气污染产生的生产排污单位。

  二、申领时限

  申领范围内的企业于即日起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一)炼焦化学工业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类炼焦行业的焦炭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18年1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其他炼焦化学工业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二)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非金属矿物质制品业类玻璃制造行业的平板玻璃制造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18年1月1日起所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其他玻璃工业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电镀工业

  金属制品业类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行业的专业电镀企业(含电镀园区中电镀企业)、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18年1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通用工序类电镀设施行业的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20年1月1日起所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其他电镀工业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四)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

  医药制造业类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其他原料药制造工业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18年1月1日起所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五)农药制造工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类农药制造行业的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其他农药制造工业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18年1月1日起所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六)化肥工业-氮肥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类肥料制造行业的氮肥(合成氨)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18年1月1日起所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其他肥料制造工业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类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行业的含鞣制工序的制革加工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18年1月1日起所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其他制革工业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八)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类中制糖业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18年1月1日起所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九)纺织印染工业

  纺织业类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染整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行业的含前处理、染色、印花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18年1月1日起所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其他纺织印染工业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申领范围内企业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四、其他要求

  纳入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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